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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千米
整车质量(含电池)
不得超过55千克
须有脚踏骑行能力
电机功率不超过400瓦
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伏
……
5月17日下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做出上述规定,该规范从年初征求意见至今已有4个月,新的规范,从明年4月15日起施行。
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4、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5、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存在越来越大、越来越重、越来越快的趋势。目前实际使用中部分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超过40千米/小时,整车重量超过70千克。这些产品性能上接近或达到电动轻便摩托车,存在安全隐患。
(资料图/图文无关)
为满足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基本出行需求并减少对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秩序的干扰,新标准坚持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
此外,规范还补充和完善了电动自行车的防火、阻燃、充电器保护等方面的要求,降低电动自行车发生火灾事故的风险,以确保起火后能够延缓车辆燃烧蔓延速度,为人员逃生和外部施救争取更多的宝贵时间,尽可能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规范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2018年5月15日至2019年4月14日为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鼓励生产企业按照规范组织生产,鼓励销售企业销售符合规范的产品,鼓励消费者购买符合规范的产品。
规范正式实施后,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驾驶“超标车”可能给消费者 带来什么潜在的法律责任?
“超标车”一旦造成交通事故
由于其部分关键技术指标
超出了电动自行车标准的规定
且动力性能明显高于其他非机动车
在司法实践中会被判定为机动车
从而使驾驶人在事故责任认定
以及后续赔偿等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
车辆生产企业误导消费者 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2015年,浙江的徐某某驾驶某品牌电动两轮车,车头与前面行走的行人孙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孙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该车辆质量达到101.2kg,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于机动车的相关定义,鉴定结论为该两轮车辆为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事故认定书认为,徐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盲目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某在行驶中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盲目行驶,并对前方的道路及行人情况注意不足,对事故的发生其自身过错是主要原因,判决徐某某赔偿给死者家属医疗费、家属误工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1250565.5元。
考虑到肇事车辆生产企业在车主手册中已经明确表明其生产的轻便电动车是一种低速安全的环保型工具,其额定载员与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相同,并在掌握骑行要领后可骑上道路,即向消费者明示了其生产、销售的肇事车辆为非机动车,但对该车辆存在严重超重的问题没有进行任何必要的说明,因此在产品的警示说明方面存在缺陷,误导了消费者,使得肇事电动车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酌定由肇事车辆生产企业承担20%的责任比例,即250113.1元。
新标准出炉 小伙伴们赶紧自查下 家里的电动车有没有超标 对于这个新国标 你有何看法? 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