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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下发通知,要求各省级绿色食品机构对2018年7月1日以后申报绿色食品的申请人,就其生产规模和委托生产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以适应绿色食品高质量发展要求。
根据通知,绿色食品申请人除应当具备《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第五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其生产规模(指同一申请人申报同一类别产品的总体规模)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粮油作物产地规模达到500亩以上;露地蔬菜产地规模达到100亩以上;设施蔬菜产地规模达到50亩以上;水果产地规模达到100亩以上;茶叶产地规模达到100亩以上;土栽食用菌产地规模达到50亩以上;基质栽培食用菌产地规模达到50万(袋)。 肉牛年出栏量或奶牛年存栏量达到5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量达到2000头以上;生猪年出栏量达到20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量或蛋禽年存栏量达到10000只以上;鱼、虾等水产品湖泊水库养殖面积达到500亩以上,养殖池塘面积达到200亩以上。
通知还对绿色食品申请人“委托生产”进行了明确,即申请人不能独立完成申请产品种植、养殖、加工(包括农产品初加工、深加工、分包装)全部环节的生产,而需要把部分环节委托他人完成的生产方式。
绿色食品申请人实行委托生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实行委托加工的种植业、养殖业申请人,应有固定的原料生产基地,被委托方须具备加工许可(不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实行委托种植或委托养殖的加工业申请人,应与公司、合作社、农户或其他单位签订绿色食品委托种植或委托养殖合同;直接购买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产品或已获证绿色食品产品及其副产品的申请人,实行委托加工或分包装,被委托方应为绿色食品企业。
据了解,此前对于绿色食品申请人生产规模未设置具体数量指标,对委托生产涉及的加工许可、合同签订等未有明确要求。此番调整将有利于防范生产规模过小申报主体可能带来的管理风险和质量风险,有利于整体提升绿色食品质量水平,维护绿色食品精品定位。
据悉,绿色食品续展申请人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