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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残疾人补贴新政策出台了!
每人每月至少可领1000元
我省出台《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的指导意见》,逐步构建供给多元、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照护托养制度,不断满足建档立卡贫困重度残疾人多层次多元化照护和托养服务需求。
我省开展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以下简称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发挥政府在规划制定、政策扶持、资金投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统一部署、协调推进。明确政府、家庭和社会责任,形成政府兜底线、部门履职责、家庭尽义务、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托养要求
1.具有江西户籍;
2.年满16周岁;
3.建档立卡人员;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精神、智力和肢体残疾人;
5.未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6.按照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指标,有4-6项不能达到的重度失能残疾人。
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当拓宽实施对象范围。
提供居家照护和日间照料服务有补助
我省明确补助指导标准。
采取居家照护和日间照料的,对提供服务的个人、组织或机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在残疾人综合托养服务机构托养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标准给予补助;
在农村公办养老院托养的,参照我省特困人员供养和护理费标准给予补助。
补助指导标准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实际需求适时调整。市、县(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分类确定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接受社会监督
我省提出,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保障标准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统筹整合使用残联阳光家园计划、福彩公益金、政府性生活和护理类补助资金、红十字会和慈善组织等社会捐赠资金,保障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中设施建设和改造、设备更新、能力评估、照护托养、康复服务等经费,不足部分由县级政府兜底安排,省级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实施对象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适当形式公示照护和托养对象、补助标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民政、扶贫等部门依法对残疾人照护和托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坚决防止和查处贪污、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